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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公告] 龙岩一例捏造虚假仲裁案,被列入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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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7 08:4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福建龙岩武平县的王某兴为从执行款项中优先受偿,伙同当地某茶业有限公司法人王某福伪造证据,将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虚构为劳动争议,借此申请劳动仲裁,并顺利获取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以此向武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就在王某兴等人以为欠款可以到手时,武平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了上述伪造证据的现象,并立即阻止了违法事件的发展。最终,王某兴、王某福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王某兴拘役6个月,缓刑7个月,处罚金1万元。王某福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
据悉,该案件列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为讨回借款虚构劳动关系申请仲裁
2014年,王某兴拿出了33.95万元,借给了当地某茶业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王某贵。同年,王某贵之子王某福担任公司总经理,但因经营不善,被当地银行等债权人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5月2日,该公司所有的厂房用地使用权被武平法院依法拍卖,得款340余万元。其间,王某兴在多次向王某贵讨要借款未果的情况下,他动起了“歪脑筋”,想讨回这笔借款。
2017年7月20日,王某兴在家中和王某福商议,自己借给其父亲的这笔本金和利息共计41.47万元,可以通过编造该茶业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的形式申请劳动仲裁,再向法院申请从公司的法拍款中执行,从而优先受偿。
在得到王某福的同意后,王某兴开始着手伪造相关资料,包括虚构茶业公司拖欠该公司工人王某兴、吴某等13人工资款41.47万元的工资报销册,由王某福加盖茶业公司公章,并在负责人签名栏中签名等。
同年7月29日,王某兴找到其堂妹夫曾某,其正好在武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任职仲裁员。王某兴就将相关情况告知曾某。在王某兴的央求下,碍于亲戚情面,曾某答应为其作劳动仲裁调解处理,要求其与对方沟通好,同时准备好相关仲裁申请材料。
在一切准备就绪后,王某兴拿着仲裁申请书等材料,与王某福一同到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办理了劳动争议仲裁,并顺利取得了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中明确,所欠王某兴等13人的工资可以从法拍款中支付。
2017年8月1日,王某兴又向武平法院申请执行上述仲裁调解书。4日,武平法院冻结、划拨该茶业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同时还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该公司所有的财产,并扣留、提取了该公司的收入。17日,王某兴又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武平法院也作出了相应的裁定。
检察机关发现猫腻
当事人与仲裁员竟是亲属
2017年8月初,武平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武平法院针对上述案件的法拍款分配过程中存在问题。武平县检察院认为,该茶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已停产,如今无故新增了多名自称该公司员工的执行人,该案存在虚假仲裁的可能性。
面对上述疑问,武平县检察院调取了武平法院的执行卷宗,从13个申请执行人的住址、年龄和性别等身份信息初步判断,他们可能存在夫妻关系或其他亲戚关系。在随后的调查中,武平县检察院从当地警方、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中核实了他们的判断。
武平县检察院表示,王某兴从2013年至2015年,其一直独资经营宜家汽修公司,2015年后在广东佛山经营不锈钢制品,其女儿也一直居住在外地,王某兴一家不存在在这家茶业有限公司工作的可能性。
2017年8月24日,武平县检察院向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书,指出王某兴、王某福虚构事实申请劳动仲裁,而仲裁员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作出虚假仲裁调解书,使得王某贵的个人借款变成了茶业有限公司的劳动报酬债务,损害了该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撤销该案仲裁调解书。2017年8月28日,武平检察院向武平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终结执行。
2017年8月24日,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了仲裁调解书。29日,武平法院裁定终结上述执行案件的执行。同年9月11日,曾某向武平检察院主动投案。王某兴、王某福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王某兴亲属曾某因构成枉法仲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武平法院一审以枉法仲裁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判决后,曾某提出上诉。经龙岩中院二审并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于2018年1月16日生效。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武平法院判处王某兴拘役6个月,缓刑7个月,处罚金1万元。王某福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
焦点一
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监督民事诉讼中,以虚假劳动仲裁手段申请执行的违法行为?
据悉,以虚假劳动仲裁申请执行是民事虚假诉讼的一种情形。如在清算、破产和执行程序中,立法和司法对职工工资债权给予了优先保护,其中就包括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属于优先受偿债权;在执行程序中追索劳动报酬优先考虑。
因此,有的债权人为实现自身普通债权优先受偿的目的,与债务人甚至仲裁员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捏造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申请劳动仲裁,获取仲裁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检察机关在对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时,对查实为虚假仲裁的,应建议法院终结执行,防止执行款错误分配。
焦点二
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要如何辨别其中真伪?
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保持对线索的高度敏感性。虚假诉讼案件的表面事实和证据与真实情况往往具有较大差距,当事人之间利益纠葛复杂,多存在通谋,检察机关要敏于发现案件线索,充分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上述案件中,检察人员在执行监督活动中发现虚假仲裁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认真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户籍信息、经济往来等事项,分析当事人的从业、居住等情况,有步骤地开展调查工作,夯实证据基础,最终查清虚假劳动仲裁的事实。
焦点三
发现是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应如何处理?
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中,发现仲裁活动违法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上述案件中,仲裁员曾某就违反了《仲裁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因此,仲裁裁决被依法撤销。同时,检察机关向相关单位依法发出了检察建议要求纠正,并对发现仲裁员涉嫌枉法仲裁犯罪的,依法移送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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